咨询详情

本人于7被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从南方领养。11岁时就被送到农业社参加正式的农业劳动,同时照顾养父母的生活,没有接受过义务教育(后在本人的抗争下,断断续续地读了一年多的小学)。 本人在江西尚有兄弟姐妹数人,在我未成年时曾写信给养父母希望与本人取得联系,但在当时本人未知情的情况下,均被养母焚毁。 因不堪忍受这种生活,本人不满17岁时外出打工,三年后养父去世,去世前住院期间,由养母与本人共同照顾。养父去世后,老家的房产、养父留下的存款、安葬费均被养母收入囊中(房屋为本人参与建造);虽在养父战友的劝阻下未解除母子关系,但本人已形如被扫地出门。其后结婚、买房、生子,均白手起家,养母未有一分钱援助。 养母于十年前退休,本人出于道义与法律义务,提供其生活费至今。本想就此为其养老送终,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其频频提出额外要求:在完全有生活能力的情况下要求雇专人陪护;在指定医疗点未检查出疾病时,要求去大型医疗机构检查身体——本人是普通的工薪阶层,这样的要求未免力不从心。但其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找到本人单位,散布谣言,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 具体情节如上所述,我的问题是:能否根据以上情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可以,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使我摆脱当下的困境?

教育 2008-08-02 21: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你应偿还抚养费,且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不能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石家庄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