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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判刑释放。事后发现该人在立案后非法转移财产,将自己在房地产公司的10%股份通过转让形式过户掛到别的股东名下 ,他们并私下写下条子 证明此事。 他在狱期间,该股份被转让掉。他出狱后状告该股东,要求还反该10%股份转让款。当时转让协议按注册资金1000万的10%的100万价转让,如果计升值值200万,在庭审时对方也承认该100万款未汇给他。如果让法院判诀,他打蠃官司拿回100万话,也得被法院作为脏款分給被吸收存款的债权人。但是一个是非法转移财产,一个是窝藏财产人,他们竞可两人私下庭外调解,将100万的转让款变为只给28万,再一次通过打官司合法转移财产,而法庭居然给于确认同意调解生效,使债权人只分得一小点。法院 民亊审判 庭这样做是否是越权判决? 遇到这种情况 民事审判员 依法应该怎么做?是否应该将此案件移交给刑庭或者是公安 追脏,让脏款还给债权人?恳求法律专家给于指教。

刑事辩护 2010-03-08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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