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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11年年底收到开发商收楼通知,在验房过程中,发现多处装修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同意限期整改。但是在之后的整改过程中一直存在问题,没有完全达到要求。这期间房产证已经办理,被开发商扣留,声明只有收房后才能领房产证。今年再次前往收房,但是还是没有完全整改,为了避免再次拖延,与开发商协商在物业管理费用上进行补偿,(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未按书面通知的时间办理收楼手续的,视为书面通知的收楼日期起该商品房符合交楼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买受人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标准计付管理费。”)目前距离书面通知已经过了两年,开发商只同意免一年的物业费,还需补交一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我一直没有签收楼文件,是否应该从收到通知书就开始交物业费? 现在这种情况开发商扣我的房产证是否合理?多谢!

其他 2014-03-08 1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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