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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的,我老公是湖南的,结婚证是在安徽登记的,我们的户口所在地均在各自的当地。现我在惠州上班有三年,而他在深圳市不同地区居住有一年以上,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如果在深圳起诉离婚的话,我又开不到他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如何才能开到他在深圳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呢? 在惠州法院起诉是否也可以呢?

离婚 2010-03-11 10: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的居住地地在惠州的话,可以在惠州法院起诉离婚
  • 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 去他居住地的居委会咨询一下。
  • 请参考: 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一、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四、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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