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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市属高校)一在校大一女生于去年6月在校图书馆被一不明性变态歹徒诱骗、殴打并致伤,经学校及时总医院抢救并治疗,现已基本恢复健康,但犯罪人并未抓获,该女生向学校提出巨额赔偿,请问是否合法? 有无依据

教育 2008-08-04 14: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明确对应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法理依据。不过已经有相关案例。
  • 如果学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我是唐山的晏依达律师,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你不能证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就很难让学校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学校也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你在案发时已是成年人,将进一步减轻学校的责任。最后提醒你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不要过期哟。详情可登录本人的网站://yanyidalawyer.findlaw.cn
  • 如果学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适当的给予人道主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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