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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的老婆在离婚前因参与赌博向别人借款20万,用的是登记在我弟弟名下的产权证[属婚前财产]和结婚证作为抵押,但该借条并没有我弟弟的签名和认可,借条上注明的是以生意资金周转急需而借的款,上面没还款日期,也没有说明以什么作为抵押。而债权人也承认和我弟弟并不认识,实际上我弟弟也没有做什么生意,家庭根本不用借这么多钱,而且该借条注明的借款日期和离婚日期只相差一个月。 现人民法院不认定赌博以表见代理为由判决我弟弟共同承担该债务,请问这样的以表见代理为由的判决公正吗?

其他 2010-03-07 17: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无论从赌资的非法性,还是从借款用途的非按约定性,按表见代理进行判决是不正确的。可以上诉要求予以纠正。
  •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因为你弟弟和他老婆是夫妻,并向第三人出示了身份证,所以构成表见代理,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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