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申请书
(1) 编号:收件顺序号。
(2) ***者(人、方):申请人名称,按土地登记的类型填写。此栏
及对应栏目设有两处。单独申请的,填写一处,划掉一处,双方共同申请的,分别填写。申请人为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单独申请的,填写“土地使用”或“土地所有”,将“人”、“方”划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别填写“转让”或“受让”将“人”、“方”划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分别填写“出租”、“抵押”和“承租”、“抵押权”,将“者”、“方”划掉。
(3) 通讯地址: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4)年、月、日:申请人填表时间。
(5)申请登记的类型:填写所申请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划拨(出让、国家入股、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或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或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设定或变更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等。
(6)权利人:单位用地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使用者名称,个人用地填写个人姓名。
(7)法人代表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申请人为个人的,本栏不填写。
(8)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按其性质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9)主管部门: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申请人为个人的不填写。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
(10)土地座落:宗地所在地的名称。
(11)权属性质:申请登记土地的权属性质。分别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12)使用权类型: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土地的权属性质相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具体取得方式填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13)使用期限: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指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包括起止日期的使用年限。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不填写。
(14)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本栏不填。
(15)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亩);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集体土地使用权面积指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指国有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
(16)城、镇、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建制镇、村庄内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7)使用面积: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用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和。
(18)独自使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使用面积。
(19)共用使用权面积:共用宗中,各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共用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
(20)申报地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21)土地等级:土地管理部门评定的宗地的土地等级。
(22)土地用途:宗地的主要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一级类型;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为土地分类的二级类型(未设二级类的填一级类)。
(23)建筑物类型:填写平房、楼房等。
(24)申报建筑物权属: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
(25)建筑容积率:宗地上的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26)建筑密度:宗地上的建筑占地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27)建筑限高:允许建筑物的最高高度。
(28)他项权利:本宗地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外的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和权利。
(29)变更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变更的事项或内容。
(30)申请登记的依据:申请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名称、文号、日期。注销土地登记的填写注销登记的依据。
(31)附图: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草图或宗地图。
(32)四至:相邻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的名称、地物、标志名称及本宗地权属界线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33)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出让登记出让金额、出让金交付日期等。
(34)图号、地号: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35)登记只涉及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表格左部填写;转让、出租、抵押等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转让、出租、抵押方的有关情况在左部填写,受让、承租、抵押权者的有关情况在表格右部填写,共同部分填写在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