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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租用某空军用土地1万平方米,合同为一年一签,该1万平方米的土地,有水池5000平方米。租用后,为了建木材加工厂,租用方自费垫平水池,后建厂房200平米,自住房200平米。去年土地所有者将该土地卖给政府,并停止与本人续签合同。据悉,政府将在此地建设公益场馆,本人想知道,政府是否将此地给予本人赔偿。 备注:本人私营木材加工厂,手续齐全。

其他 2010-03-08 1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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