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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10月4日应聘到杭州**公司工作的,说好试用期一个月,工资3000元。一个月后我去问经理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他改口说试用期是1-3个月。我提醒他,一个月后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他置之不理。无奈,我只能等待。2014年1月25日,经历突然通知我,2月5日来办移交、拿工资、走人。没想到等来的是解雇,并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
我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单位不同意按我的薪酬赔付,说我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只肯按2000元赔付。请问:按照法律究竟该是多少,并提供法律依据。
谢谢!

其他 2014-03-13 15: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看你实际工资是多少,结合合同是否是合法解除来分析。如果是合法解除的,符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
  • 按照法律,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如果有劳动证据,可要求相应赔偿。
  • 法律上规定的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他需要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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