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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你好: 我07年3月进厂,在太仓打工09年4月不慎受到伤害!!1970年4月生的,为十级伤残,我要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能拿到多少钱???基本工资1010左右根据以往的案例,不知道还能拿多少钱?要是给我的钱少?可以去仲裁吗?何时仲裁为最佳时机?

外商投资 2018-02-08 15:1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辞工一次性了断应赔四万元,办好离职手续就可委托律师帮助打劳动仲裁官司索赔,必须在辞工一年之内尽快仲裁。
  • 你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
      2、赔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本人工资
    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部分省市还用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也适用于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于人多为补足差额。
  • 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康复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获取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 赔偿额在5万左右,尽快向公司提出离职,并提起仲裁吧。
  • 不包括医疗费及停工期间的工资,大概三万多一点,你可以申请仲裁,跟单位谈不成你即可申请仲裁
  • 不包括医药费,赔偿金在7万元左右。到现在已经一年左右了,现在就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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