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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船长)于十年前与某人A合伙购得一渔船进行生产捕捞,船舶所有证件登记本人名字(包括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等),当时与A分别出资50%共同经营,但未有签订合同和书面协议等,前两年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再出海捕捞,将本人持有的50%股份中的三分之二出让给B,未与B签订书面协议,由A与B共同经营,现该船舶与所有证件均由A占有使用,A要求将船舶证件改为A的名字,本人不想更改。 请问:1、在法律上,A是否拥有该船舶的共同所有权,A的请求是否合法,本人是否有权拒绝? 2、本人与B的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如本不愿更改船舶所有人名字,应怎样做?

海事海商 2008-08-06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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