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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划准备把我单位让开发商投资进行旧城改造,由于我们很多同志都是70年代参加工作的,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我们都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单位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我们的只有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们认为不合理,要求按我们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工龄给一个月本人工资标准作为补偿,如:我有40年工龄就应该给我40个月的个人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们的要求合理吗?

争议解决 2014-03-18 2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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