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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凌晨2时许,我爸爸所雇驾驶员驾驶川CT0839号出租车与乘客在东风路口因车费发生纠纷。致乘客腿断住院。因驾驶员与乘客的口供不一致,(驾驶员说乘客给了他100,他先补了5元,乘客就下车准备走了,他把乘客叫住说还要补他80;乘客说的是他给了司机100,司机就只补了5元,他追问了司机3次,“我给你的是100。”司机才补他钱,他不服气就和司机发生口角,然后车子把他撞了;司机说不是车子把乘客撞了的,是乘客踢车上自己踢伤的)交警已经发出通知,无法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作为车主在乘客住院后就已垫付医药费用等17000元左右。 我想请问作为车主,我爸爸需要负连带责任吗,如果不负责任,那我们的损失 应该找谁。 谢谢!

其他 2010-08-14 15: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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