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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某数码城经营一家餐饮连锁店,店面是有业主的,但是业主委托招商方租赁(业主和招商方的租赁合同我有一份复印件)。在2013年4月份看到该数码城的招商广告,这个数码城因为一直经营不利,虽然建好了3、4年,但基本没什么客户入驻。那时候是刚起步重新招商,都还没有客户入驻,招商人员在介绍的时候保证数码城7月份能开业,并催促我们入驻。后来我在5月份跟招商方签订了初步协议,并缴纳了保证金后开始装修门面,在6月份的时候开业了。开业后发现数码城招商的情况并不像当初他们保证的那样7月份能开业,我跟招商方几次交涉,对方说10月一定开业,后来又说到元旦一定能开业,但是每一次都没有兑现。因为商场未能如约开业,我的店从开业后一直亏损,终于在2013年11月实在承受不了暂停营业了。对方在7月份的时候要求我跟招商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我按协议缴纳了保证金和第一年的租金,合同是从8月1日起算的,免租期3个月,从11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合同里面有说明租赁方的义务,要保证做到位商场的宣传和运营,但是没有具体约定如果租赁方未尽到义务怎么赔偿。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想以违约提告能否得到赔偿,大概能赔偿到哪些?另外招商方是否存在欺诈,能不能以欺诈提告?

其他 2014-03-24 0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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