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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3-14 下午2:00 地点:县区主干道十字路口 经过:我轿车,由西往东过十字路口,行驶在主干道上,当时信号灯安装好了,但还没有工作,不亮。 对方长安小面包车,由北往南,在我左手横穿马路。我根本没有看到对方车辆,可能在我桥车A柱盲区,只听见撞击声,我车气囊打开,我眼镜飞掉,什么也看不见猛踩刹车。停车时我已经过了十字路口,紧挨着右侧路崖。车左侧完全受损变形,左侧玻璃全部破碎。我平安无事。 对方面板车侧翻在马路上,副驾驶当场死亡,主驾驶颈部骨折。车子是往右侧翻的,副驾驶被汽车压死在车内。 目前,当地警方已经让我交付5万元押金,放我出派出所,汽车,驾照等扣留。对方司机在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副驾驶已经送往太平间。 请问,此次事故,谁负主要责任,责任是如何认定的??谢谢!!!

其他 2020-10-25 22:58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朋友: 首先你不幸碰上交通事故深表关切,望你千万不要着急,冷静处理。 所谓“主道优先通行原则”是过去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更早以前的《交通规则》规定的内容,早以作废,不再适用。 根据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所以,应当由没有减速慢行的一方车机动车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据你对事故现场的描述,你驾驶的车辆停车已经过了十字路口,紧挨着右侧路崖,车左侧完全受损变形,左侧玻璃全部破碎。而对方车辆侧翻在马路上,副驾驶当场死亡,主驾驶颈部骨折。车子是往右侧翻的。据此分析,对方驾驶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所以,应当由对方车辆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以上答复如满意请采纳。
  • 朋友: 首先你不幸碰上交通事故深表关切,望你千万不要着急,冷静处理。 所谓“主道优先通行原则”是过去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更早以前的《交通规则》规定的内容,早以作废,不再适用。 根据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所以,应当由没有减速慢行的一方车机动车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据你对事故现场的描述,你驾驶的车辆停车已经过了十字路口,紧挨着右侧路崖,车左侧完全受损变形,左侧玻璃全部破碎。而对方车辆侧翻在马路上,副驾驶当场死亡,主驾驶颈部骨折。车子是往右侧翻的。据此分析,对方驾驶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所以,应当由对方车辆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以上答复如满意请采纳。
  • 朋友: 首先对你不幸碰上交通事故深表关切,望你能放松精神、冷静处理,千万不要着急。所谓“主道优先通行”原则是过去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更早之前的《交通规则》的规定,已经作废不适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所以,本起交通事故应当由未减速慢行的一方承担责任。你所描述你的车辆紧挨着右侧路崖,车左侧完全受损变形,左侧玻璃全部破碎。而对方车辆侧翻在马路上,副驾驶当场死亡,主驾驶颈部骨折。车子是往右侧翻的,副驾驶被汽车压死在车内。说明对方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应当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如满意请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首先,要将侧翻车辆进行车检,看在事故发生前车辆本身就存在安全上的问题,如果有的话,可以划分撞车死机主责,侧翻司机次责。(主责承担赔偿60%-90%,次责承担赔偿10%-40%)
    撞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在于事故逃逸,侧翻司机违法行为在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车辆未年检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系。
    另外,司机是公司的司机,那么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费用,或者由公司和司机共同承担,如果家庭困难,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基金。
  •   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申请工伤认定,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能否获得双倍赔偿,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一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对关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列举式的规范,而列举式立法模式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会产生滞后,很多社会新事物,并未及时的补充进法律体系内。虽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未列入车辆贬值损失,但其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财产损失的范围不仅仅是第十五条列举的内容,只是明确了列举的内容是支持的。而车辆贬值损失恰恰是未进入列举项目但又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财产权益损失。
  • 事故认定的话,我个人认为,你可能是同责或次责。但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为准。可来电详询。
  • 事故的责任认定要由交警部门来认定。
  • 责任还要根据事故认定书来划分
  • 支道让主道以及礼让右侧车辆先行的原则,对方应负较大责任,交警部门会出事故认定的。
  • 本着主道优先通行原则,应由对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
  • 本着主道优先通行原则,应由对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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