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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从2004年3月11日进厂,08年3月和11年3月又和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年3月31日合同到期,今天公司通知我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合同。我在06年10月检查出自己换上尿毒症,现在和公司商讨,我们的想法有3点。1.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已被公司否定,不同意)2.赔偿我6.5个月的工资,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公司代交社保5年(原个人部分还由自己出),公司成立的慈善机构每月补助现阶段看病的医药费600元直至死亡。3.申请劳动仲裁。第一项已被否定,第二项公司还在向上级领导申请,也不确定,请问何种方式对我们有利,我个人还担心的是公司如果同意第二项,慈善会的600元给付一段时间后停付了,我们该怎么办?如果采取第三项我们可以得到什么?这个月4月公司就会停交我的医保,我自己看病进行血液透析就要付12000左右的医药费,这个费用谁来承担,仲裁的胜算有多高,输了的话是不是所有费用都是我自己承担?

其他 2014-04-01 1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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