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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判给对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本人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拿到款,要我搬离后才能给钱,对方不需支付利息。本人提出因本带着一个2岁半小孩必须等拿到钱去购房后才能搬离,判决书中并没有规定我搬离的期限,只有规定对方付款期限,而且判决书写明对方需支付翻倍迟延履行利息。请问法官这样做合法吗?

其他 2014-04-10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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