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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现咨询您一个问题。 张成与李艳1992年结婚,生下男孩儿张楷,1998年,李艳嫌张成家境不好,遂与别的男人同居,后向张成提出离婚,离婚时,李艳主动放弃了儿子的监护权和扶养权.按照李艳的要求,法院将儿子张楷判给了男方张成。之后十年李艳没有对张楷出过一分钱的扶养费,更没有尽过扶养义务。2000年,张成再婚,与再婚妻子共同承担了张楷的扶养义务。2009年8月,年满16岁的张楷,在看守所被人打死,张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得知消息的李艳一听说有赔偿,便向公安局发难,说“不能单独跟张成了事,这事必须得经过他的允许和签字,才能有效。”并且,李艳要求所获赔偿必须得到一半。请问,李艳10年没有对张楷尽扶养义务,她应不应该有继承权,如有,继承的份额应为多少?

调解 2010-03-15 2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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