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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病曾住院一个月左右后回公司工作,但不到一星期在上班期间晕倒一次,经医院检查,并无大碍。但公司要求我回家休养,一开始是说两个星期(其实我觉得根本没必要,因为我晕过之后,搽了油,一下子就清醒了,一直都很精神;就算在家休息期间也没发生过问题),后来一星期过去了,公司要求我向医生写证明,证明我可以工作,工作不会有问题(证明越详细越好,写病因、医生对病的看法、病的严重性、是否适合工作等等。问这么多,是否有侵犯到我的私隐呢?)医生不同意写这样的证明,那我只好发了我之前入院的病历给公司。之后又一星期(第三星期),公司又来电,说她没空问医生,要我再休息一个星期。后来我因一些保险的事情,回来办理并住在公司宿舍(尽管我不在宿舍住,每个月公司还是扣我的房费、公用超出水电费,因为这两个月以来我都有上过一段时间的班,所以有工资给它可扣。其实在没通知公司相关人员的情况下,我能否回来公司住?)后来,我致电公司告知我回了公司,第二天公司再次要求我回家休养,还一直到9月1日为止(时间还只是一个初步暂定的日期),还要求我签一份东西:停薪留职!(暂时还没签),公司要求我休养,不是我要求休养的,为什么没有工资付与我,事实上公司应该给我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吗?这样下去,一直强迫我休养,又不允许我回公司住,也不可以回公司上班,公司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我的劳动权?我该怎样做呢?谢谢!

诉讼 2008-08-14 0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无故要你休养之日起至你恢复正常劳动之日止的工资,按照正常上班标准计算,需要可以联系。
  • 我有病历,但其实医生说我是适合上班的。公司就是不允许我上班,一直要我休养!我也不想这样下去,觉得没必要。 而且公司连我留在公司宿舍也不允许,他们怕我有什么事要承担责任,我还是公司的员工!他们凭什么这样做?
  • 你若有病历并有医嘱需要修养的证明,尽管修养好了,单位应支付你病假工资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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