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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连云港市赣榆县。是这样的,我们与1999年12月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20年。合同规定土地须栽植果树。合同期内,没有双方同意,不得变更种植种类。我们都按合同做了,而且盖了看护果树的房屋,按了电、打了灌溉用的水井,砌了园墙,投资很大。可是近来镇里要征用这块地作为他用。我们的合同还有10年才到期.请问:应如何赔赏?

其他 2010-03-17 2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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