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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旧房改造,我在2007年11月8日与单位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在冲抵拆迁补助补偿,加上应缴纳费用后,我应支付房款20万元。协议约定首付房款50%即10万元,其余50%房款应在房屋主体封顶时付清。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房款,则按拖欠款额的万分之五/日交纳滞纳金,时间从交房款截止日起至实际交款之日止计算,单位同意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向我提供新房(延期交房如何补偿协议未约定)。2008年2月9日单位让我交纳首付10万元,我已交。2009年4月1日房屋主体封顶,单位让我交剩余50%的房款10万元,我未交。因这时已超出单位交房日期,我认为单位先违约。2010年2月房屋竣工,但没有取得房屋合格验收文件,2010年3月1日单位通知我交剩余房款10万元及滞纳金16750元,而单位延期交房,仅按3元/平方米.月(协议未约定此标准)补给我3000余元,我认为单位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应按我已交款的万分之五/日补偿,(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应补给我21200元。单位不同意我的意见,至今未解决。恳请老师帮帮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拆迁补偿 2011-11-02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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