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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A公司为一家动物饲料上市公司,与陈X组建一合资公司(B公司),A公司占有B公司51%的股份。现B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欲与大大公司展开合作。 方式1:B公司与大大公司组建合资公司(C公司),由C公司租赁经营B公司原有厂房设备等设施。 问题:1、该种合作模式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若是违反,请说明相关条款。 2、扬翔公司与B公司约定:“大大公司占有40%的股权,因实质经营C公司,大大公司享有60%的分红。”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3、大大公司享有C公司控股地位或占有50%的股权,是否可行? 方式2:B公司与大大公司组建合资公司(C公司),由C公司承包经营B公司原有厂房设备等设施。(由C公司向B公司支付固定承包费,然后向B公司与大大公司分红。) 问题:1、该种合作模式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若是违反,请说明相关条款。 2、以上模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章之处? 3、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规避? 方式3: 收购B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可否? 问题:以上三种方式那一种风险最小?

其他 2010-03-19 18:0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第一、二种方式实质上是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联营或投资成立新公司C;二是租赁资产或承包经营。A、成立新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可行的;投资各方按照投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新公司是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也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独立经营,租赁或者承包都是可以的。这种方式,简便易行,风险小。B、双方联营,成立联营体,也是可以的;但这种方式,联营体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权利、义务要由联营各方承担,可能对不实际经营方产生较大风险。C、收购B公司的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对其债权债务对外将承担责任,不了解子公司情况,将有不可知风险。三种方式,都可行,不过成立新公司,风险最小。具体可以电话或面询。
  • A\\B\\C\\大大公司是不同的公司。大大公司不是A. 1 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与大大公司合作,合法。 分配中,实际经营管理的应该是公司的经理、董事等,并不是某个股东。在利益分配中,约定享有40%股权的股东分配公司利润的60%,如果这个约定属于两个股东协商同意,可以,股东有自治权。 股东的权利不仅是利润分配,还有公司的决策权。 大大公司有控股权需要股权51%以上,50%不可取,以后的股东会议会出现决策很难的风险。 2 方式二,不违法。不把设备作为投资成为新公司资产的考虑是什么。是会出现关联交易行为。如果不是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也没关系。 3可以收购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或者资产。 以上3风险最小。
  • 大大公司是什么公司?请明确一下。杨翔公司是什么公司?请明确。最好电话咨询
  • 问题很复杂,回答起来也很复杂,而且有些问题你没有交代清楚 ,建议当面约好咨询
  • 表述不清。
  • 约定并无不可,但关键你是代表哪一方的利益,你又想为你方争取何种利益。欢迎来电。
  • 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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