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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0年时,因为做生意亏了不少钱,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擅自把自己租住的一套公房,私下转让给别人,准确的说是把房卡转让了别人,并且签下了私下转让协议。 目前2010年这个人还住在这套公房里,但是房卡并没有过户到他的名下,现在房卡和户口簿都写着我的名字,现在我想把房卡要回来,并且退还2000年时的房卡转让费和多年利息,但是通过与他协商,他不同意归还房卡和搬出房子,请问老师我当初和他签的房卡转让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能要回这套公房吗?如果打官司,房子会不会被房管所收回?谢谢!

其他 2010-03-18 2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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