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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合计7500元( 2014年1月1日至2月20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2014年2月20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担任公司室内设计师一职,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公司做私单被同事举报为由,停止申请人上班资格,并扣除申请人2014年1月至2月20日内所有工资且终止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内并未提及设计师个人私单处置方法,且并未影响公司业务利益。 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强行终止申请人上班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克扣申请人工资。此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及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其发放相应工资,但被申请人拒绝,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内的相应工资及补偿。

其他 2014-04-15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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