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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外资上班有6年时间了,如果我主动提出因以下原因而“被迫离职”能获得补偿吗? 有1年没有续签合同: 从2004——2007.10的4年里每年都签了合同;2007.11-2008.11公司与我没续签,但一直照常上班(我到现在才发现);2008.11月又签了3年合同,目前还在职。 工作调动后一直没确定是否加薪: 2009年3月我从原来商店调到现在商店(同一公司的分店),当时我在公司打印好的《调动确认信》上签了字,但同时也将工资“保持不变”4个字划掉了,并在旁边标注了“未确认”字样,到现在公司也没有确认是否能加工资,我调动后开支增加了。 3、法定假日加班公司安排调休: 去年国庆和今年元旦加班后公司口头要求只能选择3天调休(公司的加班登记表上有“3倍工资”和“3天调休”供选择),因不好闹翻,就签字选了“3天调休”,但能够证明是被要求的。 “加量不加价”: 本来4个人的工作,老板调走一个去外省支援几个月,我们3人干4人的活,没有任何补偿,发生的加班也只能调休。 我的“就业登记”直到今年2月份才办理(属HR原因

诉讼 2010-03-23 1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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