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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0年结婚,共同生育一女孩,现10岁。2001年,由男方家庭出资(女方没有出任何钱)建了一栋三层楼房,没有房产证,地产证署的是女方名。因感情不合,2009年12月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大致内容有:房子归小孩所有,小孩判给男方。因为小孩尚小,暂时由女方抚养,女方仍居住在所建房中,一直到小孩成年。房子出租所得租金暂时归女方收取,一直到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是否仍允许女方居住在所建房中,由小孩决定。租金归属也由小孩决定。因协议中很多涉及抚养费财产等问题说明得不够清楚,为防止以后麻烦,男方想由法院重新判过,请问律师,这样可以吗

调解 2010-03-24 0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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