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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父亲回家,诉与保母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返还房款,在审理中保母拿出来父亲委托保母卖房决算清单,清单中提到父亲委托吴保母经手出卖位于长城路滨西农贸市场综合楼3,3,1号房款收支及余款情况结算。。长城路滨西农贸市场综合楼3,3,1号房经江津中介所出售,有售房合同,总房价款22万元,吴保母收现金5万元,父亲的存折上按揭贷款转入17万元。经父亲同意的开支情况。1中介费,2500元,2查档案,150,3交个人所得税,2941元,4父亲借保母哥5000元,5借张国初律师9000元,6付吴保母哥弟妹对父亲的护理和人生安全保护费3人各5000元共计15000元,7还父亲原向吴保母借款30000元,8其它费用5409元,共计70000元。品迭后,余款150000元,由父亲本人安排使用。日期为2009年8月7日。从2009年6月25父亲借款给保母买房到2009年8月7日共计43天,父亲反欠保母7万元,而以上清单中共计7万元开支大多数虚假。而我方律师没对7万元开支在庭审中提出质证,对借条也没有做为证据证明43天不能产生7万元费用。没有质证的证据法院都判了,这里面是不是有鬼。而保母拿出来的清单在法院档案室查档案时父亲签名处签名两张同样的决算清单父亲签名都不一样。现在2009年6月25日借条也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可不可以也判决生郊为由要求对清单中的7万元开支支出费用要求再审。谢谢贵律师。

其他 2014-04-21 2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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