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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设计部---,与单位自2013年9月16日正式形成劳动关系。但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到2013年11月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也是从11月份才开始缴的,我是3月份看了社保缴纳明细才知道。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合法,是一式一份,只有单位有。工资是本月底发上月工资,但3月份的工资没有按时发放,其他员工在清明节前就拿到工资,而我知道后,主动找老板2次才拿到工资。而且社保没有及时缴纳,医保卡都不能正常使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但我们是每周6天,每天出8小时正常上班外,还要加班,但不给加班费(公司发工资从不统计时间,很多人都不打卡)。我的工种是机械设计,但却要我加班亲自组装我设计的设备,超出我的工作内容。 我是2014年4月9日辞职,当时答应我只要将成都的设备调试正常运行,交接一下工作就可离职。但现在又说要等整个设备调试好,出货才行,还要等成都发工件来试,工件什么时候到还不确定。 总上所述,单位违反劳动法,我决定明天离职,并提交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 2014-04-21 1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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