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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两个月前我奶奶在马路边上散步,被一辆货车撞倒了,入院治疗造成高位截肢,当时肇事者逃走了,但是有人记住了他的车牌号,请问他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刑事辩护 2010-03-24 10: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对于处罚的力度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而栽制。   2、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在监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认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适   用责任推定的原则。应根据当事人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依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刑事)。具体分为: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而对犯有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4款规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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