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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签订2007年4月23日-2008年4月23日一年的合同,合同2008年4月23日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签订新合同。 经过:2007年4月23日开始工作,一直很顺利。直到2008年3月1日开始,应身体不适,请病假休息,至5月4号回公司上班,做了3天,身体再次不适,所以再次回家休息,但病假单未开,只好请事假。事假时间太长,因此打了一份事假报告交至上头,(我认为是工种不适,因此还打了份调换岗位报告说),公司批准后,我与6月2号开始在新工种工作,直到2008年8月12日。 现我不想在此公司继续工作。 ================================================================= 现想拿5月23日后的每月双倍工资。 但 公司称:新劳动法规定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说我是2007年4月23日进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合同至2008年4月23日,但现在是续签问题,现在还未与你签订合同,是公司的错。 但你现在已工作了一年多,不是自用工之日起。所以公司不用承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有什么规定是推翻掉(工作1年多了,不是自用工之日起)?。 问题补充:我是自己提出不做,也可以要求补偿2个月工资?

其他 2008-08-14 2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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