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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公司委托培训学校(公司的一个培训中心,负责人是公司的一个副总裁。)给我们安排了岗前培训。公司还与我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约定在培训考核通过后与其签订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的安排与培训成绩相关,在一份email形式的offer中提到工资怎么划定的具体事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时候我也问过他们,他们的回答是以后定工资的时候是依照这个offer来定的。 2009年8月正式入职的时候公司在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按照offer中约定的事项来定工资,但是鉴于《就业协议书》中“培训结束考核通过后与其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如果由于个人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赔偿培训费用2万元和生活补贴4500元”的条款,因为我是刚毕业的学生,家庭条件也不好,同时由于来自四川灾区,我并没有能力赔偿这部分费用,所以被迫签订了并没有按照约定工资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还有注明了赔偿问题:“ 服务期第一年内离职赔款贰万元整; 服务期第二年内离职赔款壹万陆仟元整; 服务期第三年内离职赔款壹万贰仟元整; 同时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生活补贴肆仟伍佰元整;” 如果我要提前离职的话是否应该赔偿该部分费用

仲裁 2010-03-24 21: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可在有培训或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中。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能举证证明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和生活费,你是是应赔的。但金额可要求降低。24500/3=8100/年。 至于你说的OFFER约定,你可能难以举证,而且最多只能认定为是公司的一种劳动合同邀约行为,最终是要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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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离开就行了,不要理他!看他如何举证证明支付了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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