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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合同到期正赶上公司以全部资产与外资合资,公司资产盘点中,需全部转入合资公司,对于员工公司有两种选择:签订新的合资公司或签订原公司。问: 1.劳动法第34条是否适用?合并?分立?好像都不是吧? 2.签订旧公司可行吗?所有资产近期即将转至新公司。 3.本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运行,问,追讨原公司未设立的公积金权力在签订新公司后是否灭失? 4.合资完成后,原公司会否无力偿还设立公积金? 5.最终终止合同的话,可否因合同主体变更提出补偿?可以有其他补偿吗?

其他 2012-02-27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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