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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2年将我唯一的房子租给一个朋友做办公使用,当时因为工商注册代理的原因将房子写成免费使用20年,(实际上是我按月收取房租,有双方每年一签的合同为证)。后因朋友经营问题搬离了我的房子,由于不懂法律,所以就没有及时到工商那儿做地址变更。在后来,朋友和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朋友败诉,于是法院在朋友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查封了我的房子并强行拿走我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5000元钱。我依法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现在2年多过去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和5000元钱仍然被法院扣押,我的房子在第一次查封终止后的第四天又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限是2年零2个月。我现在想要回的电脑和5000元钱,以及要求法院解封我的房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另外请问:向这种无偿使用的房产属于赠与还是租赁?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3-07-08 2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偿使用就是使用,首先所有权人还是你,法院自然不能执行你的财产。继续向法院提起异议,如果被裁驳,15天内提起诉讼。
  • 无偿使用就是使用,首先所有权人还是你,法院自然不能执行你的财产。继续向法院提起异议,如果被裁驳,15天内提起诉讼。
  • 你的房子,法院是不能查封的,拿出你的房产证就可以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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