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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5年3月将老家塘桥的三上三下楼房,外加东西各一间小屋包括屋前屋后余地卖给从新疆回来的一户人家,共239平米。房子旁边的竹园协议可以使用。房子没有过户,宅基地使用证还是在我身边。后来我把我的户口迁到了市里。再过去的10几年时间里,对方由于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将房子翻新,导致房子破旧不堪,去年,大队里没有和我打招呼就将房子拆除,并以造价将一套联体别墅低价卖给他。现在那块地还是空着,竹园地也空着,我可以回去在原地造房子吗?如果不能造房子,那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吗?

争议解决 2010-03-25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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