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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唐山市**医院的护士,1969年1月参加工作,2007年4月正式退休,一直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退休时发现,医院扣了我6年工龄,其中有产假,育儿假共1年半和因与领导有矛盾,被剥夺工作权利4年半。全部以因病长休的名义扣除的。2001 年6月10日我恢复工作当月开工资265.65元应发工资是1185元。问题是这样合法吗、如果去法院会支持我吗?

其他 2014-05-21 08: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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