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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异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来我地与本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订了一个合作经营(收购)协议,有效期(07年9月-08年8月)为一年,合作期间,使用本地投资人的营业执照,并合作经营了7个月。异地投资人于今年3月付清了收购本地投资人全部经营财产后,提出终止合作协议,本地投资人也同意终止合作,事实也是从今年4月开始,异地投资人开始在本地独立经营。异地投资人在未办理本地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2号与本地一劳动者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于5月7号支付了劳动者4月份的劳动工资。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已生效? 问题二、劳动者从事的是服装兼职设计师,按投资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劳动者每月必须按时时间完成2-4个服装新款,否则每推迟一天,则按月酬薪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处罚给投资人(2300×20%=460元/天)。投资人同样要按时将劳动者工资在每月底最后一天,将工资支付到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否则投资人同样要处罚460元/天给劳动者。劳动者于5月上旬完成了(5、6、7、)三个月的设计工作任务,并有投资人的签收字据为证。 问题三、从6月份开始,投资人就开始拖欠拒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于6月16号开始当面找投资人讨要劳动报酬,而投资人行为十分卑鄙;他于6月26号晚上至27凌晨将在本地的全部财产卷逃,至今投资人已拖欠劳动者3个月工资。无奈,劳动者只好将投资人推上法庭。现在被告律师以“主体不适”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请问:为什么主体不适?难道国家就没有相关法规惩治这些卑鄙小人吗? 请求法律援助!(十八号开庭)

其他 2008-08-16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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