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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2010.03.18在一家中型量贩KTV上班,和其他同事一样公司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18号那天晚例会主任诬赖我上班时间嚼口香糖,我为自己辩解,会后主任单独把我叫到一边让我写离职单,自入职以来我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方面的损失,这点理由不足以辞退我,因此我当然不会填,主任又说我以往的表现不称职,不适合前台收银,既然这么说我当然不会赖着不走,既然解雇我就得给我开除单,主任转而又安排我做服务员,那种地方我怎么可能答应,(能待在那儿因为当初报的就是收银),主任这回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正当理由,一定要我离职,我要求结算我本月截止当日的工资,主任不给要我等到下月公司发薪日......快一周过去了,我一直没填那份离职申请单,请问我现在能否通过《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能得到赔偿吗?我又该怎么做?

其他 2010-04-04 19: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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