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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为工伤住院,现在已经出院了,想报销医疗费等,想了解一下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其他 2020-03-05 03: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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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6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675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18433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1096元、最低为40219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4338元、最低为36867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7580元、最低为3351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822元、最低为301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4064元、最低为26813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90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7306元,最低为2346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9825元)。   八、2010年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
  •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6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675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18433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1096元、最低为40219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4338元、最低为36867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7580元、最低为3351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822元、最低为301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4064元、最低为26813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90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7306元,最低为2346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9825元)。   八、2010年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0548元,最低为2010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5860元)。   九、2010年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3790元,最低为1675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1895元)。   十、2010年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7032元,最低为134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930元)。   十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0274元,最低为1005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965元)。
  •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6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675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18433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1096元、最低为40219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4338元、最低为36867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7580元、最低为3351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822元、最低为301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4064元、最低为26813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90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7306元,最低为2346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9825元)。   八、2010年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00548元,最低为2010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5860元)。   九、2010年天津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83790元,最低为1675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1895元)。   十、2010年天津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67032元,最低为134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930元)。   十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0274元,最低为1005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965元)。
  • 工伤赔偿是需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计算的,所以员工需要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判定出伤残等级。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只要不是住院治疗医保不报销。
    医疗保险赔付赔付比例,在医保报销目录内报销比例不少于70%。
    保障性保险不存在赔付,医保叫报销。医疗保险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
  •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依据:劳动法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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