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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单位因劳动保险和报酬进行了仲裁,仲裁后,原单位在仲裁生效的最后一天到基层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经过开庭,因撤销仲裁需要到中级法院起诉,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让原单位申请撤诉,并做出了准于撤诉的判决。但原单位与法官沟通后,又在第二天重新起诉,这次不在要求撤销仲裁书,而是对仲裁书上的两项(工资和生活费)不予支付。请问,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其他 2010-03-29 1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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