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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3日我与原单位因劳动纠纷进行了仲裁,仲裁内容共五项,前三项是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后两项是工作期间未发工资和待岗期间生活费。仲裁书明确规定前三项为终局裁决,并规定了十五天的上诉时间。 2009年12月11日,我收到了当地基层法院注明起诉时间为2009年12月8日(时效最后一天)的传票,起诉内容为仲裁委认定仲裁时效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书。期间又因其他原因直到2010年3月19日开庭。开庭之初,我方即提出了基层法院没有撤销劳动仲裁的管辖权,获得法庭认可,并要求对方撤诉。法庭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前几日我又收到当地同一基层法院注明起诉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周一)的传票,原单位的起诉内容改为申请法院裁定不应支付我工作期间未发工资和待岗期间生活费。事实和理由同上次起诉。 经过和他人交流,已知原单位向中级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仲裁被驳回,理由是早已过了起诉时效。 请教各位律师:1、中级法院认为已过时效不再受理的案件,基层法院怎么还能立案;

其他 2010-04-16 1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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