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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9月8日被所谓朋友叫到公证外在25万元的借据和还协议上签字担保,之后所谓朋友去向不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冻结了我的工资。我问为他为什么不找借款人,他说当时就是看中我是公务员才叫我担保的,在执行的多次接触中据债权人透露,2008年9月8日的借据及还款协议当天没有履行,次日债权人凭所谓朋友的房产证抵押借了25万元,因咨询律师后得知房产证抵押没有登记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才想起用2008年9月8日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问:我是否对公证后次日的借款2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现在我不服执行是提出执行异议还是通诉讼解决?我可以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吗?

案件执行 2010-03-28 0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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