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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进入无锡某公办幼儿园工作,今年七月,我与原单位重新续签了两年合同,暑假在家考虑再三,决定于8月中旬向园方提出辞职,请问在暑假提出辞职是否违反劳动法的提早一个月辞职的规定?是否有规定说教师必须要在校上班期间(寒暑假除外)才能提出辞职? 且我们的工资是按月结算,暑假的工资到开学后的十号才发放七月份的工资,而八月份的工资则强制性扣押,要到本年底才发放,这是否合法?我能否结算到七八月份工资? 我们单位给我们缴纳六金,如果我辞职,会对此造成影响吗? 单位以管理手册上的条例(该条例已上报教育局),向我索要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我应当支付吗?

教育 2008-08-17 15: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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