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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万元卖了涛商品房,写下买卖合同,并在房管局做了预告登记,该房在卖房之前就已经出租给了甲,乙两人.我卖房没有通知承租人,甲乙就以侵犯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还用支付双倍房款吗?

诉讼 2010-03-29 2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租人如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不予支持,但如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则会支持。具体建议找律师代理,积极应诉。如有需要,可联系我。
  • 你只是侵犯了甲、乙双的优先购买权,其无权以此理由要求解除你与买方的合 同,更无权要求支付双倍房款。若需帮助,可致电联系。
  • 甲乙无权要求你们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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