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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位来中国打工的德国人.我从1997年开始一直到2001年三月在挪威一家公司上班,2001年三月底公司派我到中国的苏州同一家公司上班,一直到现在我上班的地址没有变,但是公司名称已经变了,现是德国和台湾合股的.我一直工作了十三年多,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今年六月底合同到期.现台湾人不想续签了,我的医保是公司每年帮我交的外国的商业保险,今年新的医保从三月到明年三月,上周公司说医保公司只交三个月,其余公司帮我交的叫我自己付,回付给公司.还有我的养老金每年交一次也是公司交的给挪威,现公司也只付三个月的其余也叫我回付给公司.请问公司不想续牵合同他们已经交的医保养老金,只付到六月底我的合同到期吗?医保养老金是每年三月到次年三月.公司不续签合同该付多少经济补偿金呢?我已和德国总部确认过他们承认在公司一直工作了十三年多.公司从没有提出签终生合同制,那时我也不知道.谢谢!我想实在谈不拢我想请一位律师上法院.谢谢!

其他 2010-03-29 2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龄超过十年,你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具体看你的合同是与哪家公司签的,不续签则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你与苏州公司签定合同的期限计算),保险则交到劳动合同期满时止
  • 首先要看你合同是与挪威公司签的,还是同苏州公司签的,这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是与苏州公司签的,当初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提出不续签,只能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补偿标准,大约2.5个月工资。医保原则上是交到你要公司服务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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