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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4,25日去劳动部门反映问题,由劳动部门备案,26日要求上班,厂方不允许!万般无奈之下有用特快专递向厂方递交上班申请书!27日又被厂方强行通告开除,至今未拿到任何工资或补偿金,请问在多少日内去索要工资或补偿金有效?厂方是否应该赔偿经济补偿金?该怎样赔?谢谢!急!!!!!

调解 2010-03-30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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