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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业务出差到兄弟公司,出差日期为三天,每天有50元的晚餐补助;而兄弟公司在我出差的最后一天实际为半天工作日。 在我出差后先填写了三天的出差补助申请单,合计150元的(一个月前就又送到本部门领导处,一直没有回复我,她签好了还是没签);后来人事核对考勤,认为兄弟公司那天为半天工作日,所以我需要补充一张半天的请假单,我又一次将单子送到她处(大概时隔半个月左右)。而且那时我已对前次递交的单子已经淡忘了。 补充说明:我没有拿到报销补助的钱(150元)。 大概是距我第一次递交单子的时间大概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总经理和人事部的负责人找到我,说我违返了公司的制度,当时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专家帮我分析一下,如上的情况,我可不可以找到劳动仲裁申诉,要求公司给与赔偿。 因为我考虑我没有严重的违返公司的制度,并且我也没有拿到那些出差补助,最主要的原因是我的部门领导她是故意的在整我。(如果她把前次我递交的单子签好了字,返给我,我就会发现问题,从而事情就不会这样了,而前后的单子她都是在上面签了字确认的,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她的也负有领导责任的)

仲裁 2010-03-31 11:2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常理即使对方为半天工作日,但是此时间你是否在外地出差?建议和律师联系面谈确定解决方案。
  • 你好,如果你所说的是实际情况,初步判断单位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单位给你相应的赔偿; 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违纪处理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 2、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制定; 3、规章制度经过公示; 当然,必须有真实的违纪事实。但从你所述情况来看,用工单位不具备这些条件。
  • 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至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给您经济补偿,需要看您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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