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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印刷厂成立于1955年,根据国家体制改革该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业职工共有三、四十余人,其中调离7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和该厂内部管理的失策,导致企业效益一年不如一年,最终经历44年的风雨,于1998年该厂倒闭破产,之后在厂职工已对一些资产进行了典卖分配,第一次是流动资金;第二次是原材料;第三次是附属车间、门市的处理;第四次是机器及剩余原料的处理,现在就余下的厂部和房产进行典卖。按照国务院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归企业全体劳动者所有,其分配方式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为此我们作为该厂原职工,在该企业曾经创立和发展中付出了血和汗,是否有享有分配的权利。在职的人员对该厂一次次分配资产资金,是否合法?是否侵占我们调离人员的权益?现请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和说法。

破产清算 2010-04-01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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