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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总部设在北京,但在广州有设立分公司的公司里上班。分公司目前就只有我一位员工,而且分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上的负责人一栏都写我的名字。因业务原因,总部未给分公司任何经营费用,只是每月固定给我发放工资。从今年4月开始,总部总以各种理由(开股东大会、没钱)未支付我工资。考虑到总部的情况,期间只是有催问,我的工作还是一直有在进行。8月初,公司已经融资到位,我再次请求总部下发拖欠我3个月的工资,但领导也找理由不想给我补发。鉴于这种情况,我该如何讨回我应得的报酬。而且,分公司每个月都要向税局申请“0”报税,如果这方面的工作我不在进行申报工作,到时税局罚款,我会不会承担责任? 请律师专家给点建议,非常感谢!

工商事务 2018-08-25 14:2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广州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仲裁。
  •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在此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认定工伤,这个需要结合多个方面来看。1、需要严格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标准,那就需要判断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否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这个是认定工伤的标准,而是否符合这个标准,最后能否认定工伤是由工伤认定部门经过专业判断后作出。2、需要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来看,因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与划分的责任有关,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工伤认定,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的交通事故,这是法定工伤认定的条件。 如果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方便沟通,个人首页的“详细资料”里的手机号也是微信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维权。需要可以联系。
  • 劳动监察估计是难以解决你的问题。黄磊律师的建议比较可行。只是总公司在北京,最后的执行也要去北京,会比较麻烦。
  • 你好,可与本律师联系,以帮你维权。
  • 别整那么麻烦,既然分公司在广州并办有营业执照,就在广州当地投诉甚至仲裁。到时裁决分公司履行义务,执行时总公司仍然义务不免。
  • 1、可以同时向广州和北京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写好仲裁书、准备相关的证据,直接去仲裁委立案就好。 如不清楚,建议去仲裁委问问或者直接联系律师解决。
  • 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并赔偿,这些流程我不是很清楚,有资料可以参考吗?
  • 是向广州劳动监察大队还是北京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呢?我这是跨区域的公司。谢谢
  •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并赔偿。 你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在你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你还是要尽自己的工作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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