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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总部在温州,我07年10月进入公司,签的合同一年,月工资2200元,但没有注明基本工资和津贴类,公司实行的是八小时单休制度。08年十月合同到期和公司续约为2年。同样和以前一样只写了月工资多少。其中都是按30天算日工资的,平时夜里加班也是1:1支付。 后来公司扩张,09年5月在吴江设立分公司,我也被调过来,之后又签了合同为周六周日休息,实行的是双休,可是我们还是和原来一样周六算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平时加班也是1:1的发放,十一加班3 天也是这样。日工资按26天计算了。 我后来对劳动法的了解,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我跟老板讨要加班费,老板说我以前进厂的时候都是约定好了的,月工资里包括了周六加班的钱,(事实上合同里没有写这些。)他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说我是胡闹~~ 我现在不想在这里做下去了,请问我能要回我的加班费吗?我想去请律师去代理处理这个事情,我只有工作证,大部分工资条,还有银行工资清单,和一份公司里的月考勤(我在主任办公室偷去复印的)我有必要去打这个官司吗?能赢吗?加班费能否要到 要是我辞职的话,还有哪些可以得到赔偿,厂里只给交了养老保险。请律师要多少钱 请您一一答复

其他 2010-04-01 0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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