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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8月1日买进24头特种野猪的种猪进行驯养繁殖,8月2日购买当地农户自配的饲料喂养,9月初开始出现死亡,11月7日我单方将饲料送到质检局化验,化验结果饲料霉菌毒素超标10倍,我也将死猪送到一个牧业公司解剖,诊断结果为疑似霉菌中毒死亡,疑似温和型猪瘟,链球菌病激发感染,我问解剖的医生,怎么会有其他的病呢?他说霉菌毒素超标会导致会出现这种病状,会导致死亡。此医生没有出示他的资格证书,我将农户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我138550元,并想法院申请三项鉴定,一是猪的死亡原因,二是对在我处还保留农户3包未开封的饲料进行化验,三是对我处死亡的23头特种野猪的种猪的价值进行认定,但法院给予答复都做不了,开庭审理后在10年3月25日法院判我败诉,理由一,出具猪的死亡诊断报告为不具备法律效益,*牧业属于赢利单位,解剖本人也没有出具资格证书,理由二,被告的饲料是否是野猪死亡的直接原因,理由三,原告为在当地进行动检

其他 2010-04-02 1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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